查成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县政府

县政府

官署名。民国置,为县行政机关,受省政府指挥监督,处理全县行政事务。设县长一人,所属有警察、财政、建设、教育等局。
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九月国民政府公布的《县组织法》规定,其职权是在省政府指挥、监督之下,处理全县行政,监督地方自治事务,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,得发布县令,并得制定县单行法规。设县长一人,由省政府任命。县政府分为三等,一等设四科,二等设三科,三等设二科,各科置科长一人,科员若干人,得雇用事务员及书记,并得设置政务警察;此外,县政府设公安、财务、建设、教育等局,分掌警政、财政、建设、教育事务,于必要时得增设卫生局、土地局。各局设局长一人,由省政府主管各厅考选任之。各局的组织除法令别有规定外,由省政府定之,并咨内政部备案。县政府设县政会议,以县长、科长、各局局长组成,并以县长为主席。次年六月重订《县组织法》,于同年十月十日起实行。对于县政府的组织有所更改:规定县政府设秘书一人,依事之繁简设置一科或二科,每科设科长一人,科员二至四人,得雇用事务员及雇员,并得设置警察,额数由民政厅核定。此外,县政府之下除原设各局外,于必要时得增设社会局与粮食管理局,各局有缩小范围的必要时,亦得改局为科,附设于县政府内;县政府秘书亦得参加县政会议。同年九月间内政部曾制定《县政府办事通则》,颁行各省,该通则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处,并县体规定了秘书处及第一、第二科的职掌。其后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县长的权力,于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一月制定《裁并县属各局办法实施原则》,令各县遵照。其要点为:一、各县公、财、教、建四局的名义得暂保留,将其他分立各局一并裁撤,移归县政府内合署办公;二、各局对外以不行文为原则,其对上对下正式公文,统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之。民国二十八年(公元1939年)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《县各级组织纲要》,进一步采取裁局改科的办法,规定县政府各局一律改为科,最多可设民政、财政、教育、建设、军事、社会、地政七科,于第二年初开始实施。设科多寡及各科职掌的分配,由各省政府依县的等次及实际需要拟订之,故各省县政府的组织各有不同。各省一般的县政府大都以民、财、教、建四科为主体,最小的县政府只设两科,即民政与财政合为一科,教育与建设合为一科。各县政府的组织除各科外,尚有秘书室、会计室、警佐等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本资

    官制用语。即官员目前所有的任职资格。《魏书·崔挺传》: “后改定职令,(崔)振本资惟拟五品,诏曰: ‘振在郡著绩,亦有褒升。’除太子中庶子。”

  • 中京都虞候司都虞候

    官名。中京都虞候司长官。辽道宗时,有中京诸军都虞候石瀚。(《全辽文·卷九·尚墓志铭》)

  • 大本营

    (1)南京临时政府最高军事统率机关。成立时间不详,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三月下旬撤销。按照西方国家成例,大本营是国家元首例兼陆海军大元帅的战时组织。南京临时政府的大本营实际上由黄兴主持。所属有作战

  • 司常中士

    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 仿《周礼》司常置,北周沿置。春官府司车辂下大夫属官,保管皇帝、皇后所乘车辆上使用的旗帜等饰物,并掌管皇帝以下诸臣使用旗物的规格。下设司常下士以佐其职。正二命。隋文帝开皇元

  • 提点行在皇城司

    官名。南宋高宗绍兴元年(1131)置,员二人,为行在皇城司次官,以诸司副使、内侍都知押班充任。

  • 白直队主

    官名。南朝宋置于州军府。《南齐书·晋安王子懋传》记子懋于宋隆昌元年(公元494年)由都督雍州刺史迁都督江州刺史,诏“留西楚部曲助镇襄阳,单将白直、夹毂自随”。白直、夹毂均为州军府侍卫队名,其领队者称为

  • 司膳郎

    散官名号。明洪武十年 (1377) 置,以授光禄司司丞中庖人出身者。三十年改司为寺,则授寺丞。

  • 河渠令

    官名。唐朝都水监河渠署置为长官,一员,正八品下。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。参见“河渠署”。

  • 直荡

    军名。十六国后赵禁卫军。《晋书· 石季龙载记》: “改直荡为龙腾,冠以绛帻。”北朝设有直荡都督、直荡别将等职。唐朝太子左、右清道率府兵称直荡。

  • 侍卫

    官名。① 清朝负责宫廷宿卫及扈从皇帝之官员。从上三旗子弟中选才武出众者充任。而由下五旗或汉人中挑选者,则入上三旗“行走”。以领侍卫内大臣等统领。共分四等。顺治元年 (1644) 定各等员额; 一等侍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