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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院

官署名。清末责任内阁直属机构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掌撰拟、改废、解释法律法令,复核各部所拟法律命令案,编纂法规等法制事宜。置院使一人,副使一人,参议四人,参事、佥事、录事若干人。


官署名。清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五月设置,直辖于责任内阁。掌编修法规。其具体职掌包括:一、法律、法令案撰拟事件;二、法律、命令增删改废事件;三、各部所拟法律、命令解释事件;四、现行法律、命令解释事件;五、各项法规编纂整理事件;六、其余关于法制统一事件。设院使、副使各一人为正副主官,下设参议四人、参事、佥事、录事各若干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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