盛京刑部
官署名。清朝盛京五部之一。掌审办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狱讼案件。康熙元年 (1662) 设。置侍郎一人,总掌部务; 堂主事二人,掌题奏文移。下设肃纪前、左、右、后四司,各置郎中一人,员外郎、主事一、二人不等。肃纪前、左司掌盛京十五城旗人狱讼及旗、民交涉案件。右司掌边外蒙古狱讼案件。后司掌私刨私贩人参案件。此外还设有司狱二人,掌理监狱; 司库一人、库使二人,掌赃罚银两之出纳; 笔帖式三十人,在各司掌翻译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裁。
官署名。清置,掌盛京司法。参见“盛京五部”。
官署名。清朝盛京五部之一。掌审办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狱讼案件。康熙元年 (1662) 设。置侍郎一人,总掌部务; 堂主事二人,掌题奏文移。下设肃纪前、左、右、后四司,各置郎中一人,员外郎、主事一、二人不等。肃纪前、左司掌盛京十五城旗人狱讼及旗、民交涉案件。右司掌边外蒙古狱讼案件。后司掌私刨私贩人参案件。此外还设有司狱二人,掌理监狱; 司库一人、库使二人,掌赃罚银两之出纳; 笔帖式三十人,在各司掌翻译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裁。
官署名。清置,掌盛京司法。参见“盛京五部”。
女爵位名。太平天国后期朝内正职官中添设六爵,地位在丞相之上,在女官中也设六爵,女六爵在爵名前均加一贞字。戊午八年(公元1858年)《太平礼制》规定:“女贞义、女贞安、女贞福、女贞燕、女贞豫、女贞侯、女
官署名。南京临时政府设置,见“库藏司”。
清朝官员之附加俸禄。此项银两初为火耗。各地征课田赋,借口火耗,多征分肥,有征一钱者,亦有加至四、五钱者。雍正二年(1724)山西巡抚诺珉、布政使高成龄奏请耗羡提解归公,以充衙门公费及发给官员充作养廉之
清朝内务府庆丰司之主官。额设二人。掌司事。
官名。春秋时齐国置,《管子·海王篇》: “今铁官之数曰: ‘一女必有一针一刀,若其事立; 耕者必有一耒一铫一铫,若其事立; 行服连轺辇者,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,若其事立。不尔而成者,天下无有。”战国时
官署名。即都水监设在外地的分机构。金代都水监有丞二人,其中一人与都水掾专掌规措黄河、沁河之事,设司于卫州,称为分治监。有勾当官四人,备分治监差委。元代为修浚会通河和建闸,都水监增设官员,铸分监印佩之,
官名。即右千牛卫大将军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右千牛府大将军置,旋改右千牛卫大将军。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畅春园之主管官。掌理畅春园及附近恩佑寺、恩慕寺、圣化寺、西花园、虎城等处事务。乾隆二十九年(1764)设,由皇帝特简,无员限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林衡置,北周沿置。地官府虞部下大夫属官,掌巡视林麓,严禁随意砍伐,下设林衡下士以佐其职。正二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署名。元朝军府之一。初置年代不详。原隶辽阳行省,文宗天历二年(1329),划归大都督府,列入侍卫亲军系统。至顺元年(1330),改为东路钦察军万户府。顺帝至正七年(1347),复置元帅府,仍隶辽阳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