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银台司
见“通进银台司”。
见“通进银台司”。
官名。清朝銮仪卫之职官。顺治十一年(1654)设。定额十八员,俱满缺。掌銮仪卫所属六司之治仪事。
官署名。汉朝郡府职事机构,指贼曹、决曹。《汉书·萧望之传》: “传召茂陵令诣后曹,当以职事对。”颜师古注引如淳曰: “贼曹、决曹皆后曹。”官署名,即贼曹、决曹。《汉书·萧育传》:“后为茂陵令,会课,育
官署名。宋朝设此官署。负责起草皇帝敕令;其长官为提举,由宰相兼任,同提举,由执政兼任。下设详定官、删定官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·编修敕令所》。
清末京师内外城各巡警分厅所属机构。掌看管违警人犯,查验人犯、物件等事。设巡官、巡长、巡警等员。
僧官名。宋元明诸代置,见“僧正”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。又称河南道经略司、屯田经略司。宪宗二年(1252),管领汉地军国庶事的忽必烈请准在汴梁(今河南开封)设立经略司,在唐、邓等州屯田镇戍,掌管河南军民政务和财赋收入。设经略使、参议等职。宪
官名。清末管理出国留学生之职官。同治九年(1870),专为筹办幼童赴美留学而设。后陆续在欧洲、日本各国设置。禀承出使大臣办理所有留学生事务,将学生成绩高下、功课勤惰、旷课月日、品行优劣据实咨报学部及各
即印章与绶带的合称。
官员惩罚方式之一。汉制,凡诏丞相诣廷尉诏狱,不论有罪与否,受诏后即须自裁。有时皇帝虽不明令处死,只遣尚书令赐酒十石,牛一头,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。其后历代凡大臣有罪,为顾全其体面,往往赐死,令其自杀。如
官名。春秋时宋、鲁等国置。宋国少司寇为执政之一,位在大司寇之下。《左传·成公十五年》:“向为人为大司寇,鳞朱为少司寇。”鲁国铜器《封孙它盘》有“鲁少司寇封孙它”等铭文。参见“司寇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