荐任
民国时期文官任用方式之一。荐任官低于特任、简任,高于委任。北洋政府规定,在特任官之下,分文官为九等,第三、第四为荐任官,荐任官属于国务院或直属国务总理的,其任免和叙等均由所属长官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; 属于各部或直属各部总长的,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各部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。国民党政府规定由主管长官呈荐任命者为荐任官,如各部的科长、各省的县长属之。荐任官按其薪俸的不同,又分为十二级。
民国时期文官任用方式之一。荐任官低于特任、简任,高于委任。北洋政府规定,在特任官之下,分文官为九等,第三、第四为荐任官,荐任官属于国务院或直属国务总理的,其任免和叙等均由所属长官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; 属于各部或直属各部总长的,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各部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。国民党政府规定由主管长官呈荐任命者为荐任官,如各部的科长、各省的县长属之。荐任官按其薪俸的不同,又分为十二级。
官名。清末各省巡警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改革地方官制,始置。每省一人,正四品,简任。任期三年,归督抚统属,并由民政部考查。掌全省巡警、消防、户籍、营缮、卫生事务,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官。设巡警公所
明、清殿阁学士之一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始置,简选翰林院官为之,备顾问应对,秩正五品。永乐(1403—1424)时始以殿阁学士衔简入内阁参与机务。洪熙(1425)、宣德(1426—1435)以后,
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役校人养马。在王宫者,并掌兵守护王宫。《周礼·秋官》: “蛮隶,百有二十人”,“掌役校人养马,其在王宫者,执其国之兵,以守王宫,在野外,则守历禁”。
官名。隋朝太仆寺典牧署次官,置三员,从九品上。唐朝沿置四员,正九品上,玄宗开元(713—741)初升从八品下。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。
司天散官名。金、元皆置。金为二十五阶之第一阶,秩从四品上。元十四阶之第一阶,秩从三品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,金朝的司天翰林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(二)十五阶。从四品上,称钦象大夫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。
唐代官资的一种。指以前曾充任过某种职事官,因考满或其他原因停官而待选者,某一职官一般须任该职经两考以上方算“成资”、未经两考者铨选时仍按前一任官资授职。贞元四年(公元788年)规定自散秩入清望官, 得
①金朝科举第二级考试。凡乡试及格者可参加府试,原分六处,后增至十处。府试中选才能参加会试。元废。②清朝童生取得生员资格的第二级考试。凡经县试录取的童生可参加所属府(或直隶州、厅)的考试,试期多在四月。
政区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四川云南边境毗邻西藏之地,多为藏族所居,清末设川滇边务大臣经营其地,光绪末年改土归流,渐次置县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四月建为川边特别行政区域,设镇守使以统之,治所在康定县(
官名。清朝咸丰十年(1860)设。掌天津、牛庄、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并天津关税,兼办海防。只颁关防,不加“钦差”名义。遇有要事,准会同奉天、直隶、山东督抚、府尹办理。同治九年(1870)改北洋通商大臣,为
官名。隋置,掌斥候伺奸非,分左右。见《隋书·百官下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