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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缮司

官署名。① 见“营缮清吏司”。②清末民政部所属之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由原工部营缮司改设,归併巡警部警保司工筑科。掌督理本部直辖土木工程,稽核京外官办土木工程及经费报销,保存古迹,调查寺庙等事。辖建筑、道路、古迹三科。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,下设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,七品小京官一人,六、七品艺师各一人,分司各职。

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民政部。掌督理本部直辖土木工程,稽核京外官办土木工程及经费报销并保存古迹、调查祠庙各事。设郎中一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,六、七品艺师各一人。司内分设三科:建筑科,掌京内城垣、衙廨、仓廒之土木工程及其经费报销,京外公园、市场及其他官办土木工程及其经费报销,琉璃窑及木仓之管理,本部直辖土木工程及其报销事项;道路科,掌京城道路、沟渠修缮改良,各省经营的道路工程,京外路工经费报销事项;古迹科,掌古代建筑物调查、保存、博物馆之管理,神祠、佛寺、道观等建置、修缮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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