隐士
宋朝士名。徽宗政和八年 (1118) 置,以赐在学选人,正九品。
宋朝士名。徽宗政和八年 (1118) 置,以赐在学选人,正九品。
官名。北齐始置守宫署,属光禄寺。有令及丞,掌宫中张设之事。隋守宫署改属卫尉寺,有令、丞各二人。唐沿置,设令一人,正八品下,掌铺设帐幕、毡褥、床荐、几席之事。丞二人,正九品下;所属有府、史、监事、掌设、
官名。即皇城使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庚申十年(公元1860年)秋,《幼主诏旨》封实天福吉春林为正总朝医,为天朝典官。可能是前期所置国医的易名。按太平天国官制,既有正就必有又正、副、又副诸员。参见“国医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各省矿政机构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奏设。前此已设之矿务总局或查矿公所俱改是名。置总理、协理并矿师等。总、协理由商部加札为矿务议员。职掌全省已开、未开各矿调查分析事宜。
官名。吐蕃官,即外相。
清朝印信之一种。使用者多属低级机构或官员。如管理御园、礼部铸印局大使、各州县儒学、各省守备、各省驻防旗营佐领、盛京户部六品管庄、库大使、县丞、主簿、吏目、盐课所、批验所等用之。铜质直纽,尺寸、文体有所
官名。又作“理国政听讼大臣”。清入关前职官。设于明万历四十三年(1615),共五人,均为努尔哈赤之亲信大臣和统兵将领,又称“五大臣”。同时还设有扎木固齐十人,亦称理事十大臣,与五大臣佐理国政,厘治政刑
(1)宿卫官。汉制,少府、光禄勋、执金吾、卫尉四官,各领其属以掌宿卫,遇有狱讼之事可自行审判,不须移送廷尉。(2)诸公府。自两汉至魏晋南北朝,诸公府都设有掌理司法的掾属,可以执行司法审判事务。如辞曹主
官名。北齐置。参见“清漳署’。
官名。宋朝州一级行政长官,以京朝官及閤门祗候以上武臣充任,职掌与知州略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