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土知州
元明纳西族土司。至元十二年(1275)立,隶丽江路。明洪武十六年(1383),授克罗(罗克)为知州(十七年实授)。《天下郡国利病书》:“兰州土官罗克,本州人,亦仕元为万户,至本朝洪武五中率众来归,以军功授土知州。”万历《云南通志》卷5丽江府:“兰州,在府治西三百六十里。”景泰《云南图经志书》卷5丽江府兰州:“境内多摩些蛮”。清代并入丽江府。民国二年(1913)设兰坪县。
元明纳西族土司。至元十二年(1275)立,隶丽江路。明洪武十六年(1383),授克罗(罗克)为知州(十七年实授)。《天下郡国利病书》:“兰州土官罗克,本州人,亦仕元为万户,至本朝洪武五中率众来归,以军功授土知州。”万历《云南通志》卷5丽江府:“兰州,在府治西三百六十里。”景泰《云南图经志书》卷5丽江府兰州:“境内多摩些蛮”。清代并入丽江府。民国二年(1913)设兰坪县。
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。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“磕头钱”,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。土司给予一张执照(又称红照),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,名曰“红照地”。占有者可世袭
见“自营地”(820页)。
壮语音译。亦称“总方”。旧时广西左、右江流域壮族土官家奴的头目。通常自※“郎包”(家奴)中提升。职责为:替土官送信、催派夫役、统管家丁等。其人身仍属土官所有,除受田耕作,收获归己外,亦奉命传讯或捕捉人
?—1817清代云南宗哈(元阳县境)地区反封建领主起义首领。哈尼族。新兴地主。嘉庆二十二年(1817),与族人高罗衣、高借沙率众起义,反对土司领主和清政府,拥高罗衣为“窝泥王”,高借沙为大都督,与马哈
亦称布主。壮语音译,意为“主户”、“主人”。唐宋时邕州羁縻州地区土民对土官的总称,包括知州、权州、监州、知县、知峒、同发遣、权发遣等。因拥有辖区内全部土地、山林、河流及土民,故称。土民依附在“沟主”的
见“中俄改订条约”(300页)。
解放前贵州赫章等地彝族土司、土目统治区的一种剥削制度。黔西北一些彝族土司、土目根据承租者的依附程度、田地的腴瘠,分为鸡租地、羊租地、猪租地、粮租地、人租地等多种。人租地又有两种:(1)活人租,即凡租种
见“钦差镇守辽东太监”(1671页)。
女真语音译,《金史·国语解》谓“侏儒”之意。女真之初,民风纯朴,有以此命名者,如始祖函普之弟即名保话里,可能以身材矮小,故名。
东晋时北羌王。光初八年(325),附前赵刘曜,为安国将军。后赵石勒将石佗自雁门出上郡(治今陕西榆林县东南)击之,俘3000余落。其败退至渭北西部。后得前赵中山王刘岳兵援,岳击杀石佗于河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