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葬
葬式之一。将死者投入江河。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,西藏藏族、门巴族贫困人家死者或因患恶疾而亡者多行水葬。先请喇嘛诵经,然后将死者背至河边投入急流。若尸体立即浮出水面,表明死者能获再生;若尸体立即沉入水中则表明死者有罪,永远不能转世。另外,川西北羌族、云南省独龙族、傣族、黑龙江省达斡尔族过去对非正常死者或夭亡小孩也行水葬。水葬产生的原因,一说是与近水居住、从事水上生活的民族有关;另说行水葬者多系非正常死亡,将其抛入急流,让魔鬼同死者一起被水冲走,不再回来危害他人,应是水葬的本意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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葬式之一。将死者投入江河。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,西藏藏族、门巴族贫困人家死者或因患恶疾而亡者多行水葬。先请喇嘛诵经,然后将死者背至河边投入急流。若尸体立即浮出水面,表明死者能获再生;若尸体立即沉入水中则表明死者有罪,永远不能转世。另外,川西北羌族、云南省独龙族、傣族、黑龙江省达斡尔族过去对非正常死者或夭亡小孩也行水葬。水葬产生的原因,一说是与近水居住、从事水上生活的民族有关;另说行水葬者多系非正常死亡,将其抛入急流,让魔鬼同死者一起被水冲走,不再回来危害他人,应是水葬的本意所在。
参见“保寺族”(1681页)。
吐蕃大臣。《五部遗教·大臣遗教》作毗·纳木热赞或尚热拉赞。吐蕃赞普赤松德赞(755—797年在位)时人。系当时“九大舅臣(尚论)”之一。“九大舅臣”凭藉身居要职,搜刮民财,中饱私囊,争夸财势,或以功勋
书名。乌坚林巴(又称查推雅杰钦巴)大师撰。成书于14世纪。传为埋于地下之书——伏藏。共五部:《神鬼遗教》、《王者遗教》、《王妃遗教》、《译师班哲达遗教》及《大臣遗教》。一说此五部书(五章)均发掘于山南
近代伊斯兰教宗教组织。清宣统元年(1909),由蒋星阶、石子藩、哈少夫、金子云等人发起并组织。上海县补用守备马廷树为总董(会长)、哈少夫为协董,下设书记、学务、财务、工程、椁木、施布、施椁公茔等部门。
见“新民府”(2376页)。
官名。州同知为知州的佐贰,明代亦在云南、贵州、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土州置此官,以当地首领为之,秩从六品。颁给敕书、铜印,赐以冠带。为中央朝廷守疆土,抚土民,修职贡,交租赋,听征调。其考核、承袭、升降
清代满族女诗人。宗室女,知府多龄妻。著有《梦花阁诗稿》。
又作“杆子祭”或“祭杆子”。旧时满族祭天仪式之一,为萨满教重大祭祀。分家祭与皇室、皇帝祭。家祭复分常祭与大祭。常祭每年春秋两次,择日致祭,仪式简单。大祭于冬至后祭祖的翌日举行,目的是祝全家平安、谢神保
见“摩伦汗”(2526页)。
中国古代文献对游牧民族的泛称。该词最早见于《史记·大宛传》,意谓以游牧畜牧业为基础的国家。如“乌孙,在大宛西北,可二千里,行国,随畜”。自是以后,遂为历代学者沿用。如《汉书·西域传》:“大月氏本行国也